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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原告:某传播公司

  被告:某社团组织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

  原告致力于自然景观拍摄,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案涉摄影作品进行宣传。原告网上公证取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

  即墨法院将案件委托给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入驻法院的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因原告系省外公司,线下调解多有不便,成本较高,调解员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期间,被告称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并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构成商业性使用,侵权行为不成立。因庭外自行和解过程中双方矛盾升级,被告一度拒绝调解。考虑到双方虽然矛盾较大,但无实质性冲突,指导法官靠前做被告思想工作,耐心释法明理,阐释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是案涉作品著作权人,被告行为存在侵权属性,并告知其先行调解的优势。后,被告主动联系调解员,并积极配合调解工作。经指导法官和调解员分头做工作,双方就赔付金额达成一致,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微信公众号刊附他人摄影作品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在自媒体快速发展的当下,此类纠纷较为常见,且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数量多、当事人多在外地,若线下调解将增加当事人解纷成本。即墨法院与公证处联动调解,由公证处的调解员发挥调解优势,为双方当事人制定详尽的调解方案,帮助当事人衡量诉讼与调解方案之间成本利弊。指导法官则发挥专业优势,向双方当事人就专业性法律问题释法明理,通过电话、音视频等在线解纷方式开展工作,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