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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法院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调解案

  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

  被告:某纺织开发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

  原告经权利人授权,依法取得两首歌曲在互联网广告中影音同步行为的专属权利。被告经营的网络店铺广告中,两次完整使用上述歌曲作为背景音乐,用于公司商品介绍,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原告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崂山法院将案件委托给青岛市版权保护协会先行调解,协会根据案件性质指派专业调解员开展工作。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向被告重点解读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的保护范围,强调商业用途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律风险,让被告认识到行为的侵权属性。另一方面,调解员以促成版权纠纷实质性化解为原则,与原告多次沟通赔偿金额。原告基于调解效率及被告的整改态度,降低了索赔金额,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同时被告立即下架侵权视频并承诺规范后续版权审查流程。

  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法院+行业协会”协作机制,不仅通过调解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专业优势,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无授权使用网络素材”现象,与法院联合邀请部分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小型普法活动,依据《著作权法》及其立法精神,解读《著作权法》不仅在于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还明确了著作权行使范围,避免过度惩戒影响企业生存,力求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优化营商环环境。通过专项普法,有效预防重复侵权,助力市场主体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