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网络科技公司
被告:某金融服务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
原告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某小程序应用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经破解、修改后的案涉计算机软件,谋取商业利益。原告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青岛中院按照《关于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规定,将案件推送给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员与被告详细沟通了软件的使用情况,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分析行为的侵权属性。期间,调解员了解到被告使用的两个域名均为主营业务所需的系统工具,若停止使用,将对被告后续正常开展业务产生影响。遂建议双方可以签订正版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这样既可赔偿原告的损失,又可保障被告业务的开展。调解员从侵权事实、合法来源、尊重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后续营业等方面与双方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原告有偿授权被告继续使用,并对被告前期侵权行为不予追究。被告及时履行协议支付了软件使用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经许可,使用经破解、修改后的他人软件引发的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目前,专业技术领域使用盗版软件存在一定比例,以技术手段破解软件或出售破解修改软件的行为频发。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准确判断侵权事实,从保护创新、维护市场秩序、合作共赢等方面入手,兼顾企业发展,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授权许可使用协议,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圆满解决,也为同类纠纷的化解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