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一种聚苯乙烯泡沫板与岩棉复合的保温板”行政裁决案

  原告:青岛明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青岛欧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第三人是“一种聚苯乙烯泡沫板与岩棉复合的保温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因与原告存在专利侵权纠纷向被告提出处理请求。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裁决原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案涉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原告认为,案涉专利明显缺乏新颖性,且被控侵权产品为现有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撤销案涉行政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未对案涉专利权有效性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未宣告案涉专利权无效的情况下,案涉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第三人主张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与现有技术抗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行政裁决合法,应予维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专利权的有效性应当依据专利授权文本及行政部门的生效决定进行判断,不能仅以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认定专利权有效性的证据。法院在对实体合法性、程序正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行政裁决予以维持,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对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司法和行政保护合力、提升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水平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