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简称青岛立某合作社)、耿某连
案情摘要
原告是“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青岛立某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连通过网络平台许诺销售、销售“齐黄34”大豆种子,经统计两被告在不同日期发布的视频,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数量达310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青岛立某合作社、耿某连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立某合作社、耿某连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的大豆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大豆种子数量达310吨,按照原告公证购买的价格每斤3.5元计算,侵权销售额已达217万元,法院据此对原告主张的30万元经济损失予以全额支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根据被告侵权获利全额支持品种权人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件。侵权行为人通过网络发布的有关其销量、规模的宣传,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计算被告侵权获利的依据。本案体现了网络证据在种业侵权案件中的有效运用,以及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有力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入选“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