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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方法和固定系统”发明专利权侵权案

  原告:喜某得股份公司

  被告:蓬莱巨某海洋工程重工有限公司(简称蓬莱巨某公司)、洛某工业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洛某公司)

  案情摘要

  原告是名称为“固定方法和固定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21年1月5日获得授权。原告发现蓬莱巨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了专利方法,天津洛某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专用于实施案涉专利方法的射钉产品,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蓬莱巨某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案涉射钉产品系天津洛某公司制造并销售给蓬莱巨某公司,蓬莱巨某公司按照天津洛某公司提供的专利方法进行安装,即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实际已经固化在天津洛某公司制造、销售的射钉产品中,因此,天津洛某公司制造、销售案涉射钉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方法的实施,也构成专利侵权。法院判决天津洛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案涉射钉产品并赔偿原告60万元,蓬莱巨某公司向原告赔偿5万元并支付专利使用费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海洋工程领域的方法发明专利,明确了制造、销售固化专利方法实质内容的相关产品构成专利方法的实施,进而构成专利侵权。同时对合法购买相关产品并实施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案的裁判既保护了外国权利人海洋工程技术成果,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有效推动了知识产权赋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