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国科绿某(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绿某公司)、青岛市民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民某设计院)、国科健某(青岛)有限公司(简称健某公司)、中国科某大学
案情摘要
原告根据与案外人的合同约定,承担青岛岛某学校的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工作,后原告依约完成方案设计。原告发现,绿某公司、民某设计院未经原告许可,剽窃原告的设计成果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报审,并对原告的设计成果进行后续设计,健某公司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中将原告的设计成果传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设计成果中的效果图、图纸、设计说明分别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图形作品和文字作品。民某设计院在原告设计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绿某公司使用民某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建设案涉项目,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健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展示效果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图形作品等多种作品类型,对于权利人主张的设计图,法院依法认定构成图形作品,并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流程、建成项目与权利人效果图构成实质性近似进而认定案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方和建设方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提醒各工程设计建设主体使用他人作品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对保护不同领域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激发建筑行业创作活力及营造保护原创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