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航
案情摘要
原告是《逆水寒》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原告开发了《逆水寒》大宋映画编辑器供玩家利用编辑器进行涉案游戏的人物、场景创造。杨某航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玩家使用大宋映画编辑器创作的视频发布到自媒体账号下,并进行销售获利。原告认为,其对利用涉案游戏编辑器制作的视频及视频中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杨某航的行为侵害其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航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视频系玩家借助原告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游戏编辑器,由玩家选择游戏编辑器内置的角色模型、场景模型、场景素材、音效、游戏逻辑程序等,并加入玩家自己的台词、构思、剧情等制作的视频,该视频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案涉视听作品是在原告创设好的场景中,按照既定的游戏逻辑程序等规则调取原告预先创设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且原告与玩家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上述利用案涉游戏编辑器创作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享有,因此,原告是案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航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发布并销售案涉视听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令杨某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起涉及游戏软件编辑器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游戏玩家通过游戏编辑器二次创作视频,以此吸引流量获得收益是当前网络游戏环境下的新型创作模式,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流量经济时代获取红利亦有行为边界。本案的裁判明确了通过游戏编辑器二次创作作品的类型认定及权利归属,保护了游戏开发者的智力成果,规范了网络游戏市场,彰显了司法裁判对游戏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