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某是注册商标和楷体“天门山”的登记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为:酒类,商标有效期分别至2032年3月27日和2034年6月20日。原告认为被告张家界某某公司在其经销的白酒包装上使用“天门山”字样标识,并在张家界当地进行宣传营销,侵害了原告马某某的商标专用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万元。被告张家界某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公司登记地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从2023年7月起开始通过注册商标“谭家村”运营“天门山开门红”“谭家村金玉满堂”等酒类产品,涉案产品在包装上方印有注册商标“谭家村”,包装正面印有“天门山”的字样。被告通过抖音等平台推广其运营生产的酒类产品,并在张家界永定区公交车车身投放广告。张家界天门山,古称嵩梁山,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张家界天门山景区于2011年9月获得5A级景区资格。2015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109个县市区批复方案》,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坪镇更名为天门山镇。
【裁判结果】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门山是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的风景名胜区,也是张家界市永定区下辖的镇,被告张家界某某公司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张家界某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天门山”字样,主要是对其产品产地的一种强调,发挥的是一种地名标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即使马某某将“天门山”注册为商标,也不能禁止张家界永定区当地企业为表明其产品产地正当使用该地名。另经比对,张家界某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天门山”字样与涉案商标有明显不同。据此,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家界某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酒类产品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马某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地名作为公共资源符号,承载着区域历史文化与集体记忆,其商标化使用具有显著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含有地名商标侵权案件时,一方面要严格规制恶意攀附行为,通过“是否导致混淆”的实质标准进行判断,另一方面也要禁止权利滥用,防止公共文化资源被不当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法院裁判明确了经营者在商品产地、服务来源等场景中正当使用地名标识的权利。地名商标的“非排他性”保护为地域文化资源打开了共享端口,也为地域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