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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某软件公司与洛阳某模具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2057号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知民终167号

  【基本案情】西某软件公司作为NX及NX10.0等软件著作权人,发现洛阳某模具公司存在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根据西某软件公司的申请到洛阳某模具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法院进行现场查验,确认办公场所内共有28台计算机后遂进行保全操作。在对第四台计算机保全过程中,现场突然断电,经口头向洛阳某模具公司告知拒不配合法院保全的法律后果后,该单位仍不予配合,致使对剩余计算机仍无法进行保全。在已保全的四台计算机系统中显示有NX版本信息、NX阶段NX10.0.0.24等信息,同时系统中显示有Simens标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洛阳某模具公司在其办公场所的计算机中安装使用了NX10.0系统软件,且其未提交使用涉案软件经过权利人的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构成对涉案软件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洛阳某模具公司在法院保全证据过程中进行断电阻碍保全工作,致使法院对剩余24台计算机无法进行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推定洛阳某模具公司安装使用涉案侵权软件的计算机数量为28台。一审法院综合涉案软件的知名度、软件销售价格、使用涉案侵权软件计算机的数量及洛阳某模具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00元,并无不当。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人妨碍证据保全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此情形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本案作为一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对完善证据妨碍制度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