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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权人与独占被许可人分别保护规则——重庆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甲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乙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渝019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

  合议庭成员:潘寒冰(承办人)、吴廷鸿、邓享恒

  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民再204号民事判决

  合议庭成员:戈光应(承办人)、王乐、宋黎黎

  法官助理:纪然

  【基本案情】

  重庆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拥有A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文字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2类,并将A注册商标独占许可给案外人C公司。C公司授权重庆甲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乙食品有限公司等使用A注册商标生产、销售案涉产品。案外人D公司拥有B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亦为第32类。重庆甲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乙食品有限公司等未经许可,将A注册商标和B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商品类别第32类)上,且在B注册商标旁标注“××升级之作”。重庆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双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其A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重庆甲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乙食品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两个商标,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两个商标具有来源指向同一性和关联性的意图,而且客观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两个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来源具有同一性或者具有关联性,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侵害商标权。且,该侵权行为并非仅仅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而是具有窃取A注册商标商誉,减损A注册商标价值的侵权后果。该侵权行为对A注册商标的侵害已经超出了商标独占使用权益的范围,必然会损害商标所有权人的其他利益。因此,重庆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就该侵权行为主张相应赔偿。结合具体侵权情节,法院判令重庆甲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乙食品有限公司等共同赔偿重庆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严格依法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在独占许可期间的商标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还系参照入库案例提审改判案件,明确了商标注册人在将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他人使用期间,第三人侵害商标权,并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害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本案还进一步指出,商标注册人在将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他人使用期间,当商标注册人与独占许可使用人对侵权赔偿的意见不一致时,商标注册人所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扣除归于独占许可使用人的部分。本案在入库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为该类案件提供了更为精细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