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
合议庭成员:周映(承办人)、李波、叶文秀
法官助理:陆书瑶
【基本案情】
深圳某科技公司系“多圈绝对值编码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10。权利要求1包含6项技术特征,核心在于通过电磁屏蔽外壳、主副转轴联动结构及磁体同侧布局实现编码器结构简化与抗干扰强化。其中,技术特征(3)要求主转轴与副转轴的磁体设置于“同一侧”,技术特征(5)要求“每个磁体”均部分套设电磁屏蔽套。重庆某自动化技术公司生产并销售的“齿轮绝对值多圈编码器”被诉侵权,经比对,被诉产品的主转轴与副转轴的磁体分设“不同侧”,主转轴磁体未套设屏蔽套,仅依赖外壳屏蔽。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被诉技术方案与案涉专利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者等同,落入了案涉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庆某自动化技术公司抗辩未侵犯权利要求1,双方争议集中于部分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产品“磁体分侧设置”虽减少磁干扰,但导致结构复杂,与案涉专利“简化结构”核心改进目的相悖;专利技术特征(3)“磁体同侧设置”旨在优化空间布局实现结构简化,而被诉产品“磁体分侧设置”通过增加部件解决磁干扰问题,二者技术手段、功能与效果均存在实质差异,不构成等同。关于技术特征(5),专利说明书反复强调“每个磁体”套设屏蔽套以实现“双重屏蔽”效果,已明示排除部分磁体无屏蔽套的方案,而被诉产品主转轴磁体未设屏蔽套,抗干扰能力显著弱于专利技术,不符合“基本相同的效果”要件。综上,被诉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深圳某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广泛应用于智能机器人等新领域的基础专利保护范围进行准确界定的典型案例。本案严格适用等同原则,维护权利要求公示效力:一是等同侵权判定需以具体技术特征为比对单元,而非整体技术方案,若以工作原理相同主张等同侵权,将不当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损害权利要求书的公示性;二是当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明确限定某一技术特征的特定含义,并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得通过等同原则将被排除方案纳入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