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行初61号行政判决
合议庭成员:谭颖、杨青青(承办人)、刘晓瑛
法官助理:叶鹏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行终316号行政判决
合议庭成员:余晓汉、欧宏伟、曹慧敏
法官助理:高岸
【基本案情】
某燃气公司系重庆市某区15个镇街区域内唯一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企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随机抽样调查方式发现,某燃气公司站点工作记录载明“入户与卖灶同时进行”“散户推销灶具,不买暂缓安装”等;其站点工作人员称仅销售来自特定公司的特定品牌灶具,并由站点代销;其为各站点灶具销售设定了任务目标与奖励标准;其以其他经营者所售灶具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为由,而要求消费者统一使用其配置特定型号的产品。2022年12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燃气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某燃气公司不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某燃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且处罚过重。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管道燃气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依法足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违法行为而言,某燃气公司的用户数量近六万户之多,涉及交易量巨大的行为形态认定时,全面调查统计既不现实,也有违经济性。处罚机关进行抽样调查,只要符合调查对象广泛性、调查范围全面性、调查过程随机性、调查结果多元性的基本原则,则抽样调查结果依法应予认定。某燃气公司将燃气灶具销售作为增值服务,变相为消费者开户、开气设置准入条件,对单纯购买天然气服务的消费者制造履行障碍,不仅直接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公平交易机会,更有碍于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故判决驳回某燃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燃气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民生领域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解释到行业规范,全方位彰显了反垄断法对于遏制自然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作用。当随着用户增量放缓,自然垄断企业的逐利内需难免会诱使其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不当延伸至其他领域,通过强制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与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违法行为涉及交易量巨大。人民法院在涉案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时,以平衡行政效率与程序正义为原则,提出随机抽样调查结果可采性的原则与必要条件,对完善抽样调查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的具体规范运用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