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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纠纷精确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广西某工程公司与重庆某混凝土公司垄断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

  合议庭成员:吴克坤(承办人)、郑鹏、姜蓓

  法官助理:汤龙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456号民事判决

  合议庭成员:余晓汉、何隽、欧宏伟

  法官助理:舒金曦、刘冬艳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5日,广西某工程公司与重庆某混凝土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重庆某混凝土公司向广西某工程公司供应商品砼。2018年9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因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各型号商品砼的价格每立方米上涨90元。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重庆某混凝土公司累计向广西某工程公司供应商品砼5192.5m3,广西某工程公司已付清全部货款。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重庆某混凝土公司和江某混凝土公司实施了固定销售价格、分割商品砼销售市场的垄断行为,并对重庆某混凝土公司处以罚款。处罚决定书查明:2014年4月,作为丰都县仅有的两家混凝土生产企业,重庆某混凝土公司和江某混凝土公司达成协议,约定按区域划分市场并固定销售价格。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庆某混凝土公司因实施横向垄断行为使广西某工程公司失去对商品砼的议价权和选择权。广西某工程公司已完成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实施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行为给下游交易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可以相对方与垄断经营者达成的非竞争价格与该种商品的市场竞争价格或者可替代商品的市场竞争价格的差值为标准计算。双方最初达成的商品砼交易价格以及上涨后的价格均为垄断行为所确定的固定价格范围,且无证据证明价格上涨的合理性,广西某工程公司遭受的损失至少以上涨后的价格与最初达成的价格差值即90元/m3为标准计算。重庆某混凝土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交易相对方向垄断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的垄断民事纠纷。在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行为中,因交易相对方在垄断行为实施期间与垄断经营者达成的交易价格通常为脱离市场竞争的垄断价格,因此可以该垄断价格与该种商品的市场竞争价格或者可替代商品的市场竞争价格的差值为标准,精确计算垄断行为给交易相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本案裁判对涨价型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纠纷适用精确赔偿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类案裁判提供了规则指引,有效强化了反垄断民事救济,保障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