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东莞某实业公司于2008年研发并推出咬咬乐牌咀嚼辅食器,并于2010年至2013年申请注册多个包含“咬咬乐”字样的商标。成都某科技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某母婴店”,在出售的辅食器产品标题、图片中使用与2枚涉案商标相同及高度近似的标识,产品名称为“婴儿食物咬咬袋”。法院审理查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官网上曾发布一篇名为《如何购买和使用咬咬乐?》的文章,对咬咬乐作了介绍并提供了选购和使用的注意事项;咬咬乐被多个母婴用品的研发制造企业和个人广泛用作申请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相关专利的产品名称;多所大学有多篇硕士学位论文将咬咬乐作为一种婴儿用品分析讨论其技术规范或实用性;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商品搜索框输入“咬咬乐”,对应搜索所得的商品包括世喜咬咬乐、乐扣乐扣咬咬乐、babycare咬咬乐等多个品牌的婴儿辅食器。现有证据证明“咬咬乐”已成为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应将其作为公有领域的资源保留给公众使用,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为一家企业所垄断,东莞某实业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典型意义】
本案综合考虑消费者和行业生产经营者等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综合认定通用名称,确保了注册商标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案也警示商标权人,要加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避免注册商标通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