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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案—法国某公司与莆田某甲公司、莆田某乙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法国某公司经授权独占使用涉案权利商标,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各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涉案权利商标,违法所得金额达两千万余元,且各被告互相关联,共同参与侵权产品的生产、推广宣传、接单收款、发货等环节,构成共同侵权。法院认为各被告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对法国某公司1000万元赔偿主张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惩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彰显了有利保护、有力保护、有效保护的价值导向,也通过平等保护涉外主体权益,维护了我国司法体系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