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知行初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22年2月17日,某市场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成都某科技公司前员工帅某违反保密义务情况下,从帅某处获取并使用成都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生产销售R26定向耦合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责令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94.69元,罚款40万元。成都川某科技公司不服,以成都某科技公司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该案全面审查认为,某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裁判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功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增强司法、行政保护合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