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某电子有限公司系“SANTAK”商标、“山特”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不间断电源等商品上。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周某在不间断电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枚与“SANTAK”近似的商标,前述商标经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均被认定为无效。2011年4月20日、2019年7月1日,周某出具两份《商标使用授权书》,分别授权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使用第8059881号和第22508373 号“VSASVNTEK”商标。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将“VSASVNTEK”标识印制在不间断商品包装显著位置,并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使用“VSASVNTEK”“USASUNTEK”标识,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美国山特”字样,成都某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不间断电源商品,周某成立一个体工商户亦销售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不间断电源商品。法院审理认为,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周某多次将与某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增加了权利人维权成本,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多次、反复申请注册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打击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保障了商标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