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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名人姓名、肖像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某农业高科公司与四川某农业公司、嘉荫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01 民初6287 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某农业高科公司系第64409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0类:米;谷类制品;面条;茶等。后某农业高科公司与袁隆平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获得了对于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独占许可使用权利。嘉荫某公司生产并销售,四川某米业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大米产品包装上有“神州第一龙 袁隆平”“寒地粳稻 造福人类 袁隆平2008.12.2”“世界杂交水稻之父点赞的大米”字样,产品外包装正面中部有袁隆平照片。嘉荫某公司辩称其享有袁隆平题词的著作权,有权将题词作为商标使用。法院认定,嘉荫某公司享有相关题词的著作权,未取得袁隆平姓名、肖像的商业性使用权,如果将题词作品使用于商品包装上,应当以作品的形式完整规范使用。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袁隆平姓名、肖像,超出了相关题词著作权的权利界限,削弱了某农业高科公司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肖像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商业性使用著名人物姓名及肖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明晰了不同主体因约定或历史原因对于著名人物姓名、肖像、题词所享有的相关权益,既尊重历史,也厘清了对其商业使用的边界,为企业后续的商业行为确立了指引,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