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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竹叶青”商标侵权纠纷案—四川某茶业公司与峨眉山某茶厂、重庆某商贸公司、江北区某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 9437 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57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四川某茶叶公司为第 1563298 号“竹叶青Bamboo Leaf Green 及图”商标和第 11771947 号“竹叶青”商标权利人,第1563298号商标曾于2006年6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峨眉山某茶厂受重庆某商贸公司委托生产了被诉侵权茶叶,重庆某商贸公司、江北区某茶叶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茶叶、网店链接中使用了“君子水竹叶青绿”“君子水竹叶青绿茶”“绿茶君子水竹叶青”等标识,法院认为,“君子水竹叶青绿”系重庆某商贸公司于2019年5月5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4月21日经核准取得的第37964998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包括茶。四川某茶叶公司举示的证据证明权利商标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第37964998号“君子水竹叶青绿”商标注册时,第1563298号和第 11771947 号权利商标在茶商品上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使“君子水竹叶青绿”标识目前仍是注册商标,但因在该商标申请注册时,权利商标在茶叶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君子水竹叶青绿”与涉案商标均构成近似,重庆某商贸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系对四川某茶叶公司两枚涉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害了四川某茶叶公司的商标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认定商标驰名,解决了注册商标冲突的难题,及时有效制止了混淆川茶驰名品牌的侵权行为,避免了因等待商标无效程序造成的维权周期拖长,减轻了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