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603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6刑终4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某汽轮机公司系我省一大型国有企业,在大型发电成套设备生产等领域拥有核心技术。四川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受委托生产某汽轮机公司研发的发动机叶片。罗某通过某汽轮机公司分厂工艺员邹某获取相关技术秘密后,由四川某机械公司生产发动机叶片并销往海外。法院认定,四川某机械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邹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罗某作为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四川某机械公司罚金70万元,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侵害国有企业技术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避免国有企业技术秘密流于海外,展示了司法护航我省优势产业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