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厦门某进出口公司与厦门某鞋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厦门某鞋业公司注册相关商标后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阻止了厦门某进出口公司2022年5月通过北仑海关出口至墨西哥的一批儿童服装,厦门某鞋业公司据此起诉厦门某进出口公司商标侵权,法院最终认定厦门某进出口公司未构成商标侵权。厦门某进出口公司认为其出口货物是定牌加工服装,由于厦门某鞋业公司恶意申请海关备案和商标侵权诉讼导致其经济损失,且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厦门某鞋业公司立即停止利用其名下相关商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厦门某鞋业公司将其涉案系列商标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其申请海关扣押时具备正当权利基础,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整个处理期间亦审慎行使权利,不存在滥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情形,并未刻意追求扩大损失的主观恶意,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判决驳回厦门某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厦门某进出口公司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以此禁止侵犯其商标权的货物进出口,此系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正当权利。出口商未如实申报导致出口商品因涉嫌商标侵权被海关查扣,尽管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并未认定海关所查扣的货物侵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但这并不影响权利人基于商标权利人享有海关保护措施及提出民事诉讼等权利。权利人因该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行为导致他人涉外定牌加工出口受阻,进而被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本案判决准确理解与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条款,综合考虑权利人是否具备正当的权利基础、主观上是否尽到审慎合理注意义务和客观上是否滥用权利、刻意扩大损失等因素,进而判定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被诉行为具备正当性、不构成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准确审理认定被诉行为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今后解决此类纠纷,有效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涉外定牌加工出口商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编写者  叶炎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