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浙江某新能源公司诉某甲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潮州某贸易公司行政裁决案


  【案情摘要】

  第三人潮州某贸易公司就名称为“一种机动车折叠后视镜”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浙江某新能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某甲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浙江某新能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剩余侵权产品,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浙江某新能源公司认为,某甲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宁波中院判令撤销行政裁决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撤回被诉行政投诉,某甲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被诉行政裁决,后浙江某新能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入选理由及解读】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法院对专利技术特征的认定存在差异,为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宁波中院承办法官、技术调查官牵头组织某甲市场监督管理局、某乙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保护中心技术人员召开座谈会,对技术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某甲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法院意见,本案最终以第三人撤回被诉行政投诉、被告撤销被诉行政裁决、原告申请撤诉结案。本案通过跨区域行政协作的方式,有效解决了行政机关与当事人间的分歧,提升了行政执法的精准性和公信力,体现了技术调查官在专利行政诉讼中的关键作用,在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加大专利保护执法力度上具有较高推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