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第三人某环保公司以原告浙江某科技公司的产品涉嫌侵害其享有独占许可权利的“拉链”发明专利权为由,向被告某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认为浙江某科技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文件所描述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某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浙江某科技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并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倾斜面特征,被控侵权产品通过拉链头对插销注塑件施加压力实现两侧拉链布带从合拢到裂开,无需对引导突起实现从竖直方向向斜向的导向。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不具备“倾斜面”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裁决中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第一区间与第二区间之间直面连接”与涉案专利“第一区间与第二区间之间倾斜面连接”构成等同技术特征,从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要求的保护范围。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某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程序合法,但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认定上事实依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据此判决撤销被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某知识产权局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及解读】
本案系全省首例行政机关上诉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针对技术方案的解读存在较大争议。法院通过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逐项拆分及精细化比对,最终明确被控侵权产品系通过拉链头对插销注塑件施加压力实现两侧拉链布带从合拢到裂开,无需对引导突起实现从竖直方向向斜向的导向。该技术特征的缺失使得被控侵权产品结构更简单、制造更方便。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之一是克服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且其系以摒弃该背景技术方案的方式来克服技术缺陷的,通常不应再将具有该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通过认定等同侵权的方式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明确了行政裁决案件中专利侵权认定的审理思路,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有效促进了司法、执法标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