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卢某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卢某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图片”注册商标的电风扇至宁波市江北区等地,累计销售金额75万余元,非法获利6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某公司要求卢某赔偿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海曙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其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侵权产品种类较多,销售数额较大,结合填补损失和惩罚侵权的双重价值目标,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对附带民事诉讼组织调解,考量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被告人实际获利的2倍。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卢某自愿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
【入选理由及解读】
本案体现法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保护手段,推动构建专门化审判和一体化保护,依法从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引导市场公平良性竞争。为推动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和府院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在审理中及时通过“法护知产”协同保护应用,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移送案件信息,针对侵权行为性质和主观恶意,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卢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获积极反馈。通过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个案惩戒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司法与行政协同相配合,为着力营造激励创新、诚实守信、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营商环境贡献智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