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境外某公司诉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被告义乌市某进出口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有使用“PUMA及图形”商标的化纤帽1080顶;2022年11月,有使用“PUMA及图形”商标的袜子120双。以上行为均被海关认定侵犯原告境外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并两次被处以行政处罚。境外某公司以义乌市某进出口公司构成重复侵权为由,向法院诉请适用惩罚性赔偿。

  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义乌市某进出口公司行为构成对境外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境外某公司主张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被控侵权产品数量作为侵权产品销售量,以对正品帽、袜单价乘以境外某公司官网公布的近三年财务报告中配件平均毛利润率作为单位利润,综上确定境外某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利润损失为36601.57元。境外某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义乌市某进出口公司时隔两年的两次出口行为均被处以行政处罚,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决定以惩罚性赔偿倍数2倍确定赔偿数额,遂判决义乌市某进出口公司赔偿境外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93203.14元。

  【入选理由及解读】

  本案从侵权人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出发,给予侵权者超过实际损失的双倍赔偿,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潜在违法行为,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创新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原告主张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来计算赔偿基础,法院选取了同类产品最低单价作为计算依据得出侵权损失,合理衡平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