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0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浙江某公司和境外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将从蒋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的电源线加工成插头电源线,插头和电源线上印有浙江某公司注册商标和境外某公司注册商标。李某制造假冒上述商标的插头电源线19500根,货值金额共计87750元。2023年7月3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取得浙江某公司谅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余姚法院提起公诉,境外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本案侵权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根据境外某公司在同型号电线产品的平均认证测试费用,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基数确定为24960元。综合考虑李某侵权主观过错和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以1倍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倍数,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赔偿境外某公司经济损失49920元。
【入选理由及解读】
本案被侵害的商标,是享誉全球的安全检测机构境外某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用于标识已通过其安全认证并符合特定安全标准的产品。在电源线上擅自使用该认证商标,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由于电器类产品的特殊性,还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身健康。类似擅自使用著名认证商标的行为在电源线等特殊产品行业内并不鲜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潜在危害,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通过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坚决保护认证商标、保障涉及公共安全产品正常市场秩序的司法态度,起到了“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