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北京某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享有“许仙”“崔莺莺”等9款Q版唐娃娃绢人人偶设计图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并授权给北京某文化公司使用。该公司运用“北京绢人”工艺将上述设计图制作成绢人人偶,在网络平台展示或销售。2017年起,该公司的“唐娃娃”系列作品、产品先后获得各类奖项并被报道。2021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宁波某工艺品公司未经北京某文化公司及唐某许可,销售与案涉享有著作权的绢人人偶基本相同的9款Q版人偶成品、材料包。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作品借鉴了中国戏曲文化中人物的动作、头冠、服饰以及面部妆造,但在Q版人偶创作过程中,对其眼部神态、头身比例、头饰和服饰选取、搭配等方面融入了作者个人的独创;其作品登记的设计稿为黑白,但在制作相应立体造型时还进行了色彩选取,使得作品可区别于传统戏曲形象,具有独立的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宁波某工艺品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远晚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对涉案作品的模仿、复制,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入选理由及解读】
民间文学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进行艺术创作的源泉。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具有创造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案涉绢人人偶属于传统戏曲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融入了作者个人的独创,进行了色彩选取,使得作品可区别于传统戏曲形象,具有独立的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本案明确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具有创造性的部分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仅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立法精神,而且能够最大程度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和活力,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延续、传承、发展、创新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