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1年6月,宁波某电器公司与匡某签订合同,委托匡某进行产品技术研发,相应知识产权归宁波某电器公司所有。各方通过微信,持续就案涉产品研发进行沟通。最初的方案布局图系匡某参考张某发送的市面流通产品拆卸图制作而成,并发至微信群中,经多次修改,匡某于同年7月将调整后的图纸发至微信群,此时该图纸已基本呈现出案涉专利设计特征。同年11月,匡某将最终版图纸发至微信群。同年11月22日,张某将相关技术图纸以宁波某电子科技公司的名义分别申请了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张某亦作为其中一个发明人。宁波某电器公司分两案诉至法院,请求将该两项专利权属判归公司所有。
经审理,宁波中院一审分别判决:驳回宁波某电器公司关于实用新型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归宁波某电器公司所有。宁波某电子科技公司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属纠纷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及解读】
两个关联案件判决结论虽有所不同,但审理思路却一脉相承。该案精准厘清了合作研发的专利权属类纠纷审理思路,即细化分析专利的实质性创新点,明确技术构思或设计方案的提出主体及可实现程度,再结合双方在具体研发过程中所做贡献及各自研发能力,综合考量不同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差异,合理解释产品的功能性特征,以确定案涉专利权的真正归属。两案判决充分彰显了因案制宜确定创新成果保护力度的价值导向,以及司法呼应产业特色与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的良性互动,有力护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