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约某为国际知名设计师,其为被告宁波某风尚公司设计某系列男装及衍生产品,并通过邮件明确约定以约某所在的设计公司名称进行联名。三被告在设计宣传图以及广告中,使用约某本人的姓名及手写签名。约某诉请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万元。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约某作为设计师,其姓名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为表明作者身份,作者有权在其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但署名权属于作者本人;三被告违反联名约定,未经许可对有一定知名度的作者姓名进行商业性使用,易使公众对产品与作者间的关系产生联想,误认为作者本人具有商业代言、联名等关系,侵害约某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畴。故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约某经济损失30万元。
【入选理由及解读】
姓名权从人身权到兼具财产权的转变,适应市场商品发展的需求。当姓名涵盖了一定商业化价值,其背后的声誉、名望能够与产品服务产生对应关系。当前,名人代言推销商品或服务已成为一种潮流,法律既要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尊重市场竞争,防止他人恶意搭便车行为,同时也要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利滥用。本案通过区分姓名合理使用与描述性使用,以及对权利人知名度分析、行为人是否擅自使用、是否造成混淆等三要件论证,从行为本身评估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是否违反公认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让消费者误以为双方存在代言、合作等特定联系,从行为结果评估是否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实际利益,平衡了权利人正当权益与公众合理使用的利益,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