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2年8月,孙某接受境外人员委托,为其有偿提供国内某科技公司新能源电池的商业信息。孙某通过罗某以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从该公司相关人员处获取关于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的技术秘密信息并制作成调研报告提供给境外人员。2023年4月,罗某直接接受该境外人员委托,再次提供了该公司的技术秘密信息。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关于新能源电池的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罗某、孙某为境外人员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案商业秘密,其行为构成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案发后,法院促成两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刑事和解,结合两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一审分别判处罗某、孙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另没收了两被告人违法所得及载有涉案技术秘密信息的电子设备。罗某、孙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入选理由及解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本案系该新增罪名在浙江省适用的首案。司法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把握新罪名的构成要件,严厉打击以商业咨询为名向境外人员提供国内重点产业技术秘密的商业间谍行为。审理中,法检联动为权利人与被告人搭建赔偿和解沟通平台,结合认罪认罚制度,推动被告人积极赔偿,促成双方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协议,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利于打击针对中国重点产业高新企业的商业间谍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助力维护企业国际竞争力,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