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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阅”跨类保护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掌某科技公司经营数字阅读,通过和相关厂家合作将APP预先安装在相应的手机平台或者终端上,消费者在购买相应的手机时获取APP,并且在使用该软件时付费(此为掌某科技公司主要利润来源)。掌某科技公司持有第1类到第45类的“掌阅”相关商标,并主要用于掌阅移动阅读平台APP。自2008年掌某科技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使用掌阅标识,并进行了大量宣传。成都某科技公司在第9类商品即其开发的软件上使用“掌阅”和“蜂巢掌阅”标识。掌某科技公司认为成都某科技公司侵害其第41类上的“掌阅”商标权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权利人享有多个商标权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权利人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更为有利有效的救济,则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虽掌某科技公司就第1类至45类商品/服务上注册了多个“掌阅”相关商标,已经获得全类保护,但因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被诉APP应用软件下载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掌某科技公司以注册在第41类上的“掌阅”商标主张权利系对其商标权的正当行使,本案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掌某科技公司第16436226号“掌阅”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服务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系驰名商标。成都某科技公司在开发上线应用程序APP中,使用与涉案驰名商标相近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的联系程度,侵害了掌某科技公司就涉案驰名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成都某科技公司赔偿掌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掌阅”系我国首批“走出去”的国内阅读品牌,覆盖了40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本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方式,为我国出海品牌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助力提升文化和科技的全球影响力,是数字经济时代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体系的创新实践。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受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企业为了有效维护自身商誉,往往通过注册系列商标的方式明确、巩固其权利范围。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商标权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商标体系和诉讼策略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商标作为诉讼的权利基础。本案明确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并非对注册制度的替代,而是对商标权保护强度的必要补充,全面地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司法实践丰富了驰名商标制度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适用场景,有力维护了“技术创新驱动品牌增值、司法保护反哺研发投入”的良性循环,彰显了知识产权审判在培育新质生产力中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