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系石榴新品种“六月红”的品种权人。谢某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承包山地种植石榴树。谢某在已种植的石榴树上进行特定石榴品种的嫁接,并在嫁接成功的基础上继续培植带有该特定石榴品种芽孢的枝条,再将该枝条销售给石榴果实的种植户。谢某在抖音平台账号发布的视频中宣称销售的枝条品种为六月红、“枝条三千一斤”“10月底前预定有优惠!现招募合伙人推广枝条”等。此外,谢某还与当地农户签订“早熟石榴包销种植协议”,约定其销售的石榴新品种枝条定价2000元/斤。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曾于2023年通过手机彩信方式向谢某发送告知函,但谢某未予理会。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认为,谢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于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发布在抖音平台的视频中,其兜售石榴枝条时明确表示该枝条的品种名称为“六月红”,同时背景图片内容还包括大面积种植的多棵石榴树。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已举证证明谢某兜售的石榴枝条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在谢某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谢某兜售的石榴枝条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谢某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石榴枝条的行为侵害了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新品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谢某的石榴种植面积、枝条数量、销售价格等事实,足以认定谢某侵权行为的非法获利远超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主张的196万元,故判决全额支持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196万元及合理开支。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以“严格保护育种创新成果、严厉打击非法繁殖行为”为导向,生动实践了司法护航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在苗木等无性繁殖材料同一性鉴定中,对照样本来源合法性常常成为各方争议焦点,并进而严重影响该类案件的审理效率。本案准确适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查明侵权人在网络平台自认销售品种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核心事实,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依法推定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有效破解了该类案件“鉴定周期长”的维权困境,显著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根据查明的繁殖材料的种植面积、数量、销售价格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品种权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既有效遏制了“盗枝扩繁”对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侵蚀,又通过高额判赔的示范效应,提振了种业企业研发投入信心,彰显了知识产权审判守护农业“芯片”、赋能乡村振兴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