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范某与成都某公司签订《直播云控系统销售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由成都某公司搭建手机云控机房,提供手机直播云控系统、50台手机以及支架,由范某操作前述手机登录“获客来智客”云控系统在直播间充当网络水军,以此赚取收益。“获客来智客”云控系统已被央视3·15晚会曝光,确认网络水军通过该云控系统操作多台手机诱导直播间跟风下单。范某认为,协议签订后其只做了10天左右后就无法打开成都某公司提供的接单网址系统和云控网址系统,成都某公司已决议解散申请“注销备案”,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
裁判结果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范某与成都某公司订立《直播云控系统销售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在直播间充当网络水军,为直播间制造虚假的数据,使得直播间存在虚假人气、虚假粉丝。该行为一方面会欺骗和误导网络用户,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另一方面破坏了直播间行业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扰乱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签订的《直播云控系统销售协议》及《附加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系无效合同。故判决各方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以虚构流量、操纵算法为核心内容的技术服务合同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自始无效。近年来,网络直播异军突起,成为时下最流行的传播与营销方式。网络直播间的人气高低可以衡量一个直播间的用户数量和受欢迎程度,不仅影响到网络用户对直播间的选择,更成为判定该直播间的市场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因素,进而为直播间带来经济效益。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约定在直播间充当网络水军,制造虚假数据,导致直播间存在虚假人气、虚假粉丝现象,欺骗和误导网络用户,破坏了直播间行业的正当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审理贯彻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治理理念,通过司法裁判将“清朗行动”的政策要求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司法态度,倒逼直播行业构建“真实数据—优质内容—诚信互动”的良性生态,实现个案裁判向行业治理的效能延伸。该案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环境、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坚定立场,并以司法促进构建“技术向善、数据真实、竞争有序”的数字经济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