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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教辅图书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泰安某公司、崔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崔某某、项某某等五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经相关出版社的许可,根据图书经销商的图书需求种类,提供纸张、样书、电子文稿、伪造的防伪标志贴等,委托泰安某公司及其股东鹿某印刷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等出版的《语文》《数学》《英语》《职业道德与法律》《心理健康》《体育与健康》《内科护理》等中职教材。肖某某等四名图书经销商又从崔某某等五人处购进盗版图书,售往全国各地中职院校。经查,泰安某公司、鹿某印刷盗版图书共计1897000册,非法获利共计36万余元。崔某某等五人将委托印刷的盗版图书销售给肖某某等四名图书经销商,销售盗版图书共计1661800册,非法获利共计377万余元。肖某某等四名经销商通过低价购进盗版图书并销售给各中等职校,金额达42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69万余元。2023年6月,公安机关从各被告处查获并扣押了各类盗版图书。

  裁判结果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泰安某公司、崔某某、鹿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图书,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肖某某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的图书,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区调查评估意见等,判决:崔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鹿某、项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缓刑;泰安某公司及其他被告罚金合计631万元,退缴违法所得合计589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通过复制、发行、销售盗版教辅图书,并销往全国各地中职院校,形成产业“链条式”侵权。本案通过认定产业链上各行为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侵权产品数量及非法获利金额等,依法判决行为人构成侵犯著作权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同时,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具体犯罪情节、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分别适用监禁及非监禁刑,有效打击了教辅图书领域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彰显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