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养老诈骗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中发现,修某在销售“和也”床垫产品时,宣传床垫对“血压高、血粘度高、血脂高、血糖高、白头发、骨密度、颈动脉斑块”等有效果,涉嫌构成虚假宣传,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万元罚款”。修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宜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宜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修某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变更行政处罚罚款30 万元为20万元。修某不服宜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修某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修某通过在朋友圈转发视频、在店内张贴图片等形式,对“和也”床垫进行效果宣传,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修某的行为构成对其销售商品的不正当宣传,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综合考虑修某经营时间较短、系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判决将行政罚款30万元变更为20万元,并无不当。另查明,修某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驳回修某再审申请的同时,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工作联系函,希望其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并积极促成执行和解。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家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商家不能以在店内有张贴关于“产品不能代替药品”等提示来规避法律后果,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社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等因素,商家的宣传行为将使一般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误解”,即应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到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家庭经济状况等,依托与行政机关共同签署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就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向行政机关发出工作联系函。案件不仅“定分”,最终得以“止争”,体现了司法与行政机关联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决心,也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真正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