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景德镇十大瓷厂陶瓷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为收集研究和展示十大瓷厂产品,现为国家二级博物馆。其“十大瓷厂”字号来源于新中国成立后,多家公私合营瓷厂和制瓷生产合作社合并成的九个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红星瓷厂、建筑瓷厂、宇宙瓷厂(现在的陶溪川)、红旗瓷厂、新平瓷厂(后改名人民瓷厂)、东风瓷厂、华电瓷厂、艺术瓷厂(后改名雕塑瓷厂)、工艺美术瓷厂。
江某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经营名为“十大瓷厂博物馆”的店铺,主要销售陶瓷产品,经核算,江某店铺的销售金额合计46604.2元。景德镇十大瓷厂陶瓷博物馆认为江某在淘宝网上冒用其字号严重侵害了其打造的品牌和名誉,损害了景德镇十大瓷厂的形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停止使用十大瓷厂博物馆字号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景德镇十大瓷厂陶瓷博物馆虽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当其字号蕴含的商业价值被不正当利用时,仍可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受到保护。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景德镇十大瓷厂陶瓷博物馆在陶瓷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品牌的知名度必然也会辐射到其单位名称,可认定其名称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江某在淘宝店铺上使用“十大瓷厂+博物馆”的名称,会误导公众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十大瓷厂或与景德镇十大瓷厂陶瓷博物馆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停止使用“十大瓷厂博物馆”字号,并按照江某在其店铺所销售金额的30%计算赔偿金额。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擅自使用非营利性机构具有一定影响的特定字号命名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本案通过分析“经营者”的法律含义,明确景德镇十大瓷厂陶瓷博物馆可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景德镇十大瓷厂陶瓷博物馆的字号属于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亦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彰显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价值导向,维护了字号所代表的文化尊严和独特性,防止文化元素被滥用、歪曲,确保文化价值得到正确传承和弘扬,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陶瓷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