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华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提供商,在相关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其系“华为”、“HUAWEI”商标专有权人,“华为”、“HUAWEI”等商标在多个商品类别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绍某百货店、帅某百货店在拼多多店铺售卖耳机,擅自在商品名称、宣传图片、文字中大量使用“华为”“Huawei”“HuaWei”“原装”“官方正品”等标志,构成侵权。经调取电商平台数据,绍某百货店侵权销售金额为27万余元,帅某百货店侵权销售金额为44万余元。同时,两百货店的经营者朱某某是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因与本案相同的行为已于2023年被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华某公司的商标权,华某公司因此主张二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判令两百货店及朱某某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
裁判结果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为”“HUAWEI”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绍某百货店、帅某百货店在耳机商品名称、宣传图片上突出使用“华为”、“Huawei”、“HuaWei”、等标识,与华某公司的商标系同一商品类别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华某公司的商标权。两百货店的经营者朱某某所经营的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因相同行为已于2023年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两百货店的侵权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依法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参考三家具有代表性的耳机生产企业耳机产品的毛利率,以平均毛利率21.14%乘以侵权销售金额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判决绍某百货店、帅某百货店分别赔偿12万余元、2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权利人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侵权人主观攀附的恶意明显,在因侵犯权利人商标权被判侵权后,侵权人通过“更换马甲、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等隐蔽手段继续实施侵权,销售额巨大,对此等恶意侵权、多次侵权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严惩。同时通过调取电子商务平台数据、参考行业利润情况,实现对侵权赔偿金额的精细化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