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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视频平台诉短视频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腾某三公司与快某公司、孙某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腾某三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多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调查发现,快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存在大量用户未经许可上传涉案作品片段的情况。腾某三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后,发现快某公司虽对部分侵权内容作出处理,但未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持续发生。为此,腾某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某公司、孙某某对侵权视频采取删除、过滤、拦截等必要措施、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快某公司采取删除、过滤、拦截等技术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三案合计175万元),驳回腾某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腾某三公司、快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权利人多次发函警告且已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平台仍存在大量侵权视频,足以证明快某公司对侵权行为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状态,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构成帮助侵权。二审从侵权持续性、法律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利益平衡性四个维度论证了短视频平台采取删除、过滤、拦截措施的现实必要性。对于赔偿损失,在腾某三公司提供的损失计算方式存在数据偏差、关联性不足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案涉作品市场价值、侵权性质、侵权后果及传播影响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长短视频版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既维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为短视频平台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对构建良性互动的数字版权生态具有示范意义。一是明确平台责任。对具备技术能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与其技术相匹配的注意义务,采取主动过滤、拦截措施遏制重复侵权,而非被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二是加强规则指引。倡导权利人与平台加强事前沟通,通过提供作品识别要素提升过滤效率,推动构建“预防-治理”并重的版权保护机制。三是平衡产业发展需求。既考量权利人损失,也兼顾短视频传播特点及平台治理成本,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及诉讼费负担,体现司法对新兴产业发展的包容与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