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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鲡与何某华、义乌市杉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2022)浙07民初324号,合议庭成员:陈立伟、饶建华、朱晓春

  【裁判要旨】

  本案权利人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而要求适用法定赔偿,但在案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人销售金额及获利均明显低于法定赔偿的下限,故法院根据被诉侵权人的大致获利情况、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权利人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权利人针对同一区域销售商同时提起的多起诉讼情况,以裁量性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吴某鲡诉称,何某华、义乌市杉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商位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吴某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判令何某华、杉某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现存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销毁制作产品的模具;2.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何某华辩称,其未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只是把商位租给夏某银。

  杉某公司辩称,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该产品系经销商或者厂家放在其店里。

  金华中院经审理查明:吴某鲡系专利号为ZL2019××××0359.4、名称为“宠物猫玩具(转转风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简要说明载明,该外观设计产品系用于供宠物猫玩耍,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设计1立体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2022年1月4日,吴某鲡在商位公证购买“风车转转”玩具,杉某公司确认该产品系其销售,何某华系商位的经营者。同时,吴某鲡确认其同时针对被告住所地区域内(义乌市内)不同的销售商,向法院提起19件包括本案在内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

  【裁判内容】

  金华中院认为,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杉某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吴某鲡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而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吴某鲡从杉某公司商位线下订货购买了一箱被诉侵权物品(共100只),总价为650元,杉某公司自称获利100元,同时,杉某公司在该商位也销售其他宠物用品,可以推知杉某公司侵权获利明显低于法定赔偿的下限。据此,根据杉某公司的大致获利情况,同时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吴某鲡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及吴某鲡针对同一区域销售商同时提起的多起诉讼情况,以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为2万元。遂于2023年1月4日判决:杉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吴某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吴某鲡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7-1-8(2022)浙07民初324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