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一审:(2022)浙07民初365号
二审:(2023)浙民终72号,合议庭成员:何琼、刘建中、李臻
【裁判要旨】
1.法定赔偿计算方式应当在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包括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具体包括侵权行为是制造还是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侵权行为的规模(制造、销售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侵权行为持续实施的时间等。被诉侵权人自己对外宣称的侵权产品制造、销售规模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但应结合在案证据审查其可能性。
2.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如相关行政机关掌握的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侵权规模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更准确地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李某含诉称,武义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许诺销售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王某璐提供个人账户收取合同定金,叶某益系金某公司唯一股东,两者均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金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2.金某公司、叶某益、王某璐连带赔偿李某含经济损失500万元。
金某公司、叶某益、王某璐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由金某公司制造,即使被诉行为构成侵权,李某含主张的赔偿数额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叶某益、王某璐均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金华中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含系专利号为ZL2019××××6805.5、名称为“哑铃(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2022年5月,李某含的委托代理人经公证向金某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哑铃。后公证人员根据代理人的要求操作步骤,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阿里巴巴国际站,通过代理人的账号查看了代理人与金某公司的“jkgym”的聊天记录,代理人与“jkgym”就采购哑铃事宜进行了交流,在聊天时代理人提到“你们一个月能生产一万套以上”,“jkgym”回答“对的”。同时金某公司在上述网站的公司简介中宣传,金某公司是一家集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公司主要生产健身房健身器材、商用健身器材及娱乐、个人防护用品等。金某公司收取了案外人支付的哑铃订货款13875元,金某公司又用王某璐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收取了哑铃定金1万元。
【裁判内容】
金华中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金某公司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叶某益作为该公司唯一登记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璐虽提供其银行账户为金某公司收取定金,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与金某公司有共同侵权行为,故王某璐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考虑涉案专利类型、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李某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以法定赔偿方式酌定金某公司赔偿数额。遂于2022年12月14日判决:金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李某含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李某含经济损失(包括李某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叶某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李某含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含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二审根据当事人申请,向海关调取了新的证据材料,据此另查明: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金某公司多次通过宁波、上海海关出口相关哑铃产品,其中单独出口被诉侵权产品6笔,报关总价41498美元;出口含有被诉侵权产品在内的多款哑铃产品39笔,报关总价545945美元。
浙江高院认为,二审中虽向相关海关调取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出口报关材料,但报关单据中另含其他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销售数额无法明确,金某公司的侵权获利无法查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亦无法确定,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涉案判赔因素主要有: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一定创新性,对涉案哑铃产品利润有较高贡献率;2.金某公司系侵权源头,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3.金某公司出口被诉侵权产品的规模;4.李某含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金某公司向购买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50套,但双方达成的478239元交易意向实际并未履行,仅凭金某公司工作人员单方陈述不足以认定其1个月上万单的销售量;5.金某公司曾经销售过李某含所在公司的涉案专利产品,侵权主观故意明显;6.李某含为制止本案侵权支出维权合理费用。综合上述因素,浙江高院认为一审判赔数额明显过低,酌情确定金某公司赔偿李某含经济损失6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叶某益作为金某公司唯一股东,在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对金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仅凭王某璐代公司收取定金1万元的事实,尚难以认定王某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或与金某公司有共同侵权行为。李某含主张王某璐应对金某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于2023年6月29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金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判项,改判金某公司赔偿李某含经济损失6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叶某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