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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壹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耀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2023)浙03民初374号,合议庭成员:薛箴言、叶挺舟、金凡凡

  【裁判要旨】

  1.涉案专利中虽存在多个组件及不同组合使用状态,但基于产品功能、使用目的等因素可以确定固定的组装关系的,仍可认定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以组合后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其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有三个组件和两种组合状态,分别与扫和吸两种功能相对应,故组件1和组件2、组件1和组件3的组合关系是唯一的,应以组合状态1、2的整体外观设计作为权利基础进行比对。

  2.对涉案专利个别部分进行简单替换,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应认定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组合状态1、2的外观设计相比虽存在一定区别,但该部分区别在产品整体中的占比较小,且属于常见形状的简单替换,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温州壹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某公司)诉称,温州耀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壹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耀某公司:1.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耀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设计已申请专利,与涉案专利设计有明显不同,且销量多为刷单形成,实际销量较少。

  温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壹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9××××5189.8、名称为“电动鸡毛掸主机(吸尘式)”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简要说明载明,该外观设计产品系用于日常生活领域清洁,其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组合参考图1。2022年12月,壹某公司在耀某公司的网络店铺公证购买2件电动鸡毛掸,壹某公司主张该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涉案链接曾大量刷单。

  【裁判内容】

  温州中院认为,涉案专利至今有效,壹某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电动鸡毛掸,与涉案专利产品类别相同。涉案专利虽有三个组件及两种组合使用状态,但分别与扫和吸两种功能相对应,组件1和组件2、组件1和组件3的组装关系是唯一的,应认定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以组合后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其保护范围。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组合状态1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二者均包括机身主体和掸头;机身主体均呈两端大且较为圆润、往中间缩小的类圆柱体,上部有一圈装饰条和散热孔,中间有按钮开关,下部有充电口;掸头下端均是弧形设计并排布有小圆孔。二者的区别点主要在于:掸头下端弧形样式不同;机身主体上方散热孔形状不同,前者为波浪形,后者为点状孔;机身主体开关按钮周围装饰形状不同,前者为倒置水滴形,后者为两头大中间小的类葫芦形。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组合状态2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除机身主体存在前述异同外,两者吸尘器头部下端均是圆形接口,上端正反面都有类U形设计,顶端有小长方形吸尘口;不同点在于前者下端多出一双弧形设计。尽管两者存在上述区别,但相对于两者的机身主体整体形状及开关位置、掸头、吸尘头的整体造型设计等相同点,上述区别在产品整体中所占比例较小,且属于常见形状的简单替换,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耀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内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已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遂于2023年11月7日判决:耀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壹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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