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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平与温州市仁某工艺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2016)浙03民初370号,合议庭成员:郑晔、黄萍萍、仲夏

  二审:(2017)浙民终22号,合议庭成员:周平、郭剑霞、李臻

  【裁判要旨】

  涉案专利系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被诉侵权设计是被诉侵权产品在正常组合使用时所呈现的整体外观,在本案中系置物筐、牙刷杯和吸盘的组合外观。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温某平诉称,温州市仁某工艺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温某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仁某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2.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仁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仁某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温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温某平系专利号为ZL2014××××0586.2、名称为“牙具架(三杯套装)”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由组件1和组件2组成,组件1置物筐呈扁方形,内部分隔为三个区域,前端底部伸出三个叉状支架,组件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外观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组合状态图。

  2016年3月,温某平在网络店铺公证购买两件“挂壁洗漱套装”,温某平主张该款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仁某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




  温州中院认为,温某平作为涉案专利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涉案专利产品系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由组件1置物筐、组件2牙刷杯组装而成。故温某平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表示在组合状态图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由组件1置物筐、组件2牙刷杯和组件3圆形吸盘组装而成,三者缺一不可。故应当以被诉侵权产品组装成正常使用状态后再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经比对,二者存在多处区别:1.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置物筐均呈扁方形,整体形状相同,在筐内间距分隔上略有不同,二者高度近似。2.涉案专利的牙刷杯采用四周略方的柱状体设计,杯体线条较为硬朗;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牙刷杯采用圆形喇叭状设计,上部底座呈圆柱状,下部呈扩口喇叭状,杯体线条较为柔和,二者设计风格明显不同。3.涉案专利四周略方的牙刷杯,与扁方形的置物筐均为方形整体设计,组装后各部件间间距较紧凑。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牙刷杯整体呈圆形喇叭状设计,杯底为三个圆形面,与吸盘的两个圆形面相互呼应,组装后各部件间间距较宽松。4.涉案专利无吸盘设计,置物筐系通过粘贴的方式悬挂在墙壁上;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置物筐通过吸盘吸附在墙上,该吸盘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占比较大。上述区别已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温某平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由置物筐和牙刷杯组成,置物筐呈扁方形,内分三个区域,牙刷杯三分之一处有一分割线,杯子倒扣在置物筐下端的叉状支架上。两者区别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有吸盘设计,置物筐背部上方设有相应的吸盘连接座;涉案专利无此设计。2.被诉侵权产品置物筐内均分为三个区域,置物筐的左右两侧面为略弧面设计;涉案专利置物筐内三个区域的分割比例不同,置物筐的左右两侧面为平面设计。3.被诉侵权产品的置物筐背部有三个大小不等的近似方形的通孔;涉案专利的置物筐背面中间有大面积凹槽。4.被诉侵权产品的牙刷杯呈圆形喇叭状,杯口直径大于杯底直径;涉案专利的牙刷杯呈略方的柱体。首先,本案被诉侵权设计是组件产品在销售时呈现给一般消费者的整体可视外观,是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包括吸盘设计,在出售时亦将吸盘作为该产品的一部分整体出售,故吸盘作为被诉侵权设计的一部分应纳入比对范围。其次,对于牙具架套装产品,一般消费者会更关注该类产品整体形状以及各部分的形状、位置等具体设计。牙刷杯作为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了产品较大空间比例,被诉侵权产品的牙刷杯在形状上与涉案专利存在较大区别,亦使杯体与支架间的相对空隙产生差异,被诉侵权产品的杯体与支架间为圆切线,涉案专利的杯体与支架间为方边贴合线,上述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大影响。最后,被诉侵权产品置物筐的左右两侧面、吸盘与牙刷杯均呈弧线设计,涉案专利置物筐的左右两侧面、牙刷杯均呈近直线设计,使得二者在整体设计风格上呈现明显差异。由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吸盘、置物筐、牙刷杯的设计上存在区别设计特征,使得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呈现明显差异,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于2017年4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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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温某平与温州市仁某工艺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