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一审:(2021)浙01民初1638号,合议庭成员:徐珺、屠建航、朱赤雄
二审:(2022)浙民终775号,合议庭成员:何琼、刘建中、路遥
【裁判要旨】
涉案专利产品为套件产品,分为套件1至套件5,各套件又均为组件产品,因此在比对时,既要遵循套件产品专利的比对原则,又要符合组件产品专利的比对原则。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顾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某公司)诉称,韩某丽未经许可,擅自许诺销售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韩某丽:1.立即停止许诺销售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韩某丽辩称,涉案专利是组件产品专利,由于顾某公司并未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部分组件无法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系现有设计。
杭州中院经审理查明:顾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4××××3033.9、名称为“沙发(5037)”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共有5个套件,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与色彩,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2021年5月,韩某丽在淘宝网站开设的“新顾”店铺售卖沙发,其中“弧形真皮沙发新顾家现代简约头层牛皮客厅大小户型皮艺沙发组合”销售链接下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顾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以涉案专利中的套件1~5主张侵权责任,并确认以公证书中的被诉侵权图片作为侵权比对对象。韩某丽主张以在先的ZL2011××××6898.9号“沙发(AB01-706)”外观设计专利作为现有设计比对文献。
【裁判内容】
杭州中院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可知,二者整体颜色均由蓝灰色系组成,公证书第24页中的展示产品各套件形状、颜色、组合方式、摆放位置与涉案专利组合使用状态图2及组合使用状态图5中的套件均能一一对应,整体视觉效果相同,属相同设计,故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关于韩某丽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其提供的比对文献授权公告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时间,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比对文献。因被诉侵权产品为蓝色,主张现有设计的专利中沙发主体颜色为橘色,属于对比色,视觉效果截然不同。此外两者在沙发纹路、靠背整体形状、坐垫曲线设计等方面亦存在较大差异,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故韩某丽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同时,涉案公证书记载的商品销售情况足以证明韩某丽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遂于2021年11月11日判决:韩某丽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顾某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顾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韩某丽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首先,关于韩某丽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韩某丽主张的作为现有设计抗辩比对文献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比对文献。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套件1、套件5与ZL2011××××6898.9号“沙发(AB01-706)”外观设计专利套件1在沙发纹路、靠背整体形状、坐垫曲线设计、圆润程度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被诉侵权产品套件2组件1与ZL2011××××6898.9号“沙发(AB01-706)”外观设计专利套件3在沙发纹路、靠背整体形状、坐垫曲线设计、有无侧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套件3、套件4与ZL2009××××2156.1号“沙发凳”外观设计专利在组件组成、沙发纹路、整体形状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现有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具有实质性差异,故韩某丽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其次,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产品为套件产品,分为套件1至套件5,各套件均为组件产品,其中套件1组件2与组件1具有唯一组装关系,组件3、4、5与组件1不具有组装关系;套件2组件2、3与组件1不具有组装关系;套件3组件1、2具有组装关系;套件4组件1、2具有组装关系;套件5组件2与组件1具有组装关系,组件3、4、5与组件1不具有组装关系。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沙发,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比对。将被诉侵权设计各套件与涉案专利各套件进行比对,两者在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的形状和颜色、组合方式、摆放位置、大小比例关系以及整体形状和色彩等方面一致,整体视觉效果相同,属相同设计,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涉案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沙发组合有交易成功,韩某丽主张已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缺乏套件1组件4、套件2组件3、套件4组件2,以及套件5组件2、3、4、5,故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浙江高院遂于2022年9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