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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品某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玄某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珍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2023)浙02民初719号,合议庭成员:洪婧、李蓓军、李艳明

  二审:(2024)浙民终537号,合议庭成员:何琼、路遥、刘建中

  【裁判要旨】

  1.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不仅包括终端消费者,也包括部分在加工、采购等经营环节观察并接触到产品的中间商。

  2.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在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杭州品某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某公司)诉称,宁波玄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某公司)、温州珍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某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且二者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包装完全一致,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玄某公司、珍某公司:1.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玄某公司、珍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设计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在整个油壶产品中仅是处于盖帽内的一个部件,起到按压出油的功能,对整个产品外观没有影响,属于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部件,故并未侵权;即便法院认定侵权,造成的损失也很小。

  宁波中院经审理查明:高某于2022年11月22日获得名称为“喷头(B)”、专利号为ZL2022××××1892.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品某公司为独占被许可人。专利文本载明,涉案产品系用于喷油壶上的喷头,设计要点在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设计10立体图,指定设计10为基本设计。2023年9月,品某公司在玄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网络用户评价显示:“真的不好用,买了没多久就喷不出来了,卖家说要打开盖子,同时按住两个喷头,确实可以喷出来了,但是每次都要这样,那要这个盖子有什么用。”

  品某公司还在珍某公司经营的1688网店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代理人向客服进行了询问。代理人问客服:“这个喷油壶上面的盖子可以拆的吗?”客服回答:“拆还是可以的。”代理人又问:“那是可以拆了清洗的?”客服回答:“一般不需要拆开,就清洗喷头就可以了。”

  【裁判内容】

  宁波中院认为,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产品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唯一决定而不考虑美学因素的特征。通常包括两种:一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唯一设计;二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多种设计之一,但是该设计仅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决定而与美学因素的考虑无关。一般而言,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则需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越大,反之则越小。

  涉案专利系油壶喷头,属于油壶产品的部件,是否设置喷头这一部件系由是否需要在油壶产品上实现按压出油的功能所决定。但只要在油壶产品上设置喷头,喷头的形状就可以有多种设计。当一般消费者看到油壶上的喷头时,自然会关注其装饰性,考虑该喷头设计是否美观,而不是仅仅考虑该喷头是否能实现按压出油的功能。涉案专利选择该设计,其目的之一也在于增加产品整体美感。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不属于仅具有技术功能的功能性设计。且结合品某公司代理人与网店客服的聊天记录、被诉侵权产品网络销售页面中的相应评价,以及涉案产品的日常用途,该类油壶产品的正常使用状态并未排除打开盖子的情形,被诉侵权设计亦无需通过破坏性拆解即可满足比对条件。更进一步讲,外观设计专利的一般消费者,不仅包括产品的终端消费者等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也包括部分可能在日常经营(如加工、采购)环节观察并接触产品的中间商,故被诉侵权设计的正常销售状态亦未排除打开盖子的情形。综上,被诉侵权设计既不属于仅具有技术功能的功能性设计,也不属于需通过破坏性拆解方可满足比对条件的其他情形。在两者构成近似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于2024年3月21日判决:玄某公司、珍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玄某公司赔偿品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包含合理维权费用);珍某公司赔偿品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合理维权费用)。

  玄某公司、珍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浙江高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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