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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家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简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2024)浙10民初167号,合议庭成员:张淑娅、朱玲珑、陈岚

  二审:(2024)浙民终898号,合议庭成员:何琼、刘建中、路遥

  【裁判要旨】

  对具有储存功能的产品而言,椭圆形柱体和长方体均为常见的外观形状,将此种常见形状要素进行整体置换属于该领域惯常的设计手法,在进行侵权比对时,上述形状要素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较低。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具体结构、各部分位置和比例等方面,其影响权重较高。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浙江家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某公司)诉称,台州市简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简某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简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存在明显区别,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台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家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9××××6892.4、名称为“粮食存放桶”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公告的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用于存放粮食的容器;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本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2024年1月12日,家某公司在简某公司经营的“泓亦家居简洁专卖店”拼多多店铺中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一件。同月15日,家某公司在案外人台州市泓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某公司)经营的“台州市泓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1688店铺中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一件。两件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纸箱及合格证均注明生产商为简某公司。家某公司主张该两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

  【裁判内容】

  台州中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粮食存放桶,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比对。两者在整体结构、功能区位置排布、各部分形状和比例等方面均相近,呈现出近似的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虽然被诉侵权设计外形为椭圆形柱体,授权外观设计为长方体,但该区别点属于惯常设计特征的简单置换,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2024年7月4日判决:简某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家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简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结构、功能区位置排布、各部分形状和比例等方面均相近,最主要的区别点在于被诉侵权设计整体外形为椭圆形柱体,授权外观设计为长方体。对涉案具有储存功能的产品而言,椭圆形柱体和长方体均为常见的外观形状,将此种常见形状要素进行整体置换属于该领域惯常的设计手法,因此在进行侵权比对时,上述形状要素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较低,而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和视觉要部在于产品具体结构、各部分位置和比例等方面,在侵权比对时应予着重考虑。在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均十分接近的前提下,仅将整体形状由长方体替换为椭圆形柱体,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遂于2024年9月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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