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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席与浦江迈某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云某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2023)浙07民初512号,合议庭成员:张斯欣、李瑞龙、吴慧萱

  二审:(2024)浙民终365号,合议庭成员:何琼、路遥、刘建中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旨在保护富有美感的工业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虽然授权外观设计外壳为不透明材质,被诉侵权设计系透明材质,透过其外壳可以看到内部灯线,但无规律放置的灯线并未呈现出富有美感的特定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且涉案专利未要求保护颜色,故两者表面反光颜色及通电后发光形成的颜色在比对时不予考虑。在两者整体形状、轮廓特别是主要设计特征高度近似的情况下,对外壳材质的简单替换不足以使两者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尹某席诉称,浦江迈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某公司)、义乌市云某电子商务商行(以下简称云某商行)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迈某公司、云某商行: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50万元。

  迈某公司、云某商行共同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外壳系透明材质、透光材料,而授权外观设计系不透明材质、不透光材料,故两者构成显著区别,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

  金华中院经审理查明:尹某席系专利号为ZL2022××××1135.9、名称为“装饰灯(幻彩切面小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用途是照明、装饰,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是立体图1。2023年3月,尹某席在网络店铺公证购买装饰灯(幻彩切面小熊),主张该款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迈某公司、云某商行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

  【裁判内容】

  金华中院认为,尹某席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就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均为几何三角形拼接而成的坐姿熊,连接处用圆形胶点固定,呈圆形铆钉状,分布于坐姿熊的各部位。两者的形态均为上身与臀部呈九十度直角状,两腿直伸略有开叉。两者的头顶部和脚掌部均有凸起,且头顶部凸起均连接八个三角形、脚掌部凸起均连接六个三角形,三角形形状与角度相似。虽然两者在手部放置位置、头身脚的大小比例、各个部位的形状上略有不同,但两者在整体形状和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至于云某商行提出的“原告专利产品并非透明材质制作,无法显示内部发光线束,从而与被告产品存在明显区别”的意见,属于对比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特征。内部发光线束形成的灯光和所使用塑料材质不会对几何三角形坐姿熊装饰灯的外观形状产生影响,从而改变装饰灯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应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即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迈某公司、云某商行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于2024年1月25日判决:迈某公司、云某商行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迈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云某商行对其中的8000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迈某公司、云某商行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整体均为若干三角形切片拼接而成的坐姿熊。虽然两者在手部摆放位置、头身脚比例、各部位形状上略有差别,但整体轮廓、姿态并无实质性差异,尤其是遍布于坐姿熊全身的三角形切片排布方式、角度以及切片连接处设计为圆形铆钉状固定胶点均高度相似,由此在整体形状上形成了极为近似的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迈某公司、云某商行上诉认为,涉案专利外壳材质不透明是其设计要点,而被诉侵权产品外壳为透明材质,通过透明外壳可见内部结构,特别是通电后,产品内的发光线束结合表面镭射涂层,可呈现五颜六色的发光效果,其以此主张两者不构成近似设计。对此浙江高院认为,从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附对比设计可见,此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图片多以非透明形式展示,故迈某公司、云某商行关于“在该领域中非透明材质外壳装饰灯极为少见,故非透明属于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外观设计专利旨在保护富有美感的工业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被诉侵权产品内部无规律放置的灯线,并未呈现富有美感的特定图案,故虽然透过其透明材质的外壳可以见到内部灯线,但该灯线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此外,涉案专利未要求保护颜色,故两者表面反光颜色及通电后发光形成的颜色在比对时不予考虑。在两者整体形状、轮廓特别是主要设计特征高度近似的情况下,对外壳材质的简单替换不足以使两者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依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2024年4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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