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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与杭州佰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2022)浙01民初701号,合议庭成员:梁琨、吕后旺、柏爱云

  二审:(2022)浙民终1480号,合议庭成员:何琼、刘建中、李臻

  【裁判要旨】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仅体现在盒盖与盒体具体位置关系、盒体侧边的具体形状等细微之处,创新程度较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亦较小。

  2.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最主要的区别点在于盒盖是否透明,涉案专利的盒盖为非透明材质,无法看到盒体内部结构,而被诉侵权设计的盒盖为透明材质,能够直接观察到盒体内部储存格及横槽等具体形状。考虑到盒盖占五金工具盒正面比例大,是一般消费者正常使用时容易观察到且主要观察到的部位,结合涉案专利创新程度较低的事实,应认定盒盖是否透明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大影响,足以导致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产生实质性差异。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盛某诉称,杭州佰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盛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佰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佰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包装在市场上早已出现,其不知道构成侵权。其销售的系钻头而非包装,钻头盒所占比重较小,且与涉案专利存在区别。其不生产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杭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盛某系专利号为ZL2018××××4175.3、名称为“五金工具盒”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5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9月28日。专利证书的简要说明中记载,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外观形状、表面图案及其结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2022年2月,盛某在佰某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公证购买2件2.5mm[五支]的钻头产品,盛某主张2件产品的外包装盒均侵害涉案专利权。佰某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

  【裁判内容】

  杭州中院认为,盛某作为有效专利的权利人,依法可就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经比对,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均为五金工具盒,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盒盖为透明材料,涉案专利的盒盖为白色、不透明材料;被诉侵权产品的盒盖箭头所指方向上有两个突出的透明点,涉案专利没有;被诉侵权产品侧面有棱状凹凸,且盒体背面有一个方框,涉案专利没有。杭州中院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盒盖是否为透明设计,涉案专利盒盖不透明,盒体内部设计不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盒盖则采用透明设计,从整体来看,盒体与盒盖产生了明显的视觉分界,同时凸显了盒体内部放置五金工具处的设计特征,由于透明盒盖部分所占比例较大,该区别点较易被消费者注意到,故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足以导致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实质性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应认定两者不构成近似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2022年11月2日判决:驳回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盛某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两者的相同点在于:整体均为长方体结构,由盒体和盒盖组成,盒体上部均设有云朵状悬挂孔,盒体两侧有棱状凹凸并有一缺口,盒体内为放置五金工具的储存格。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主要区别点在于盒盖是否透明,此外还存在盒盖箭头所指方向有无突出透明点、盒体背面有无方框的细微区别。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首先,关于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盛某认为设计要点在于盒体和盒盖呈方形,盒体上端向上延伸形成悬挂部,盒盖滑动设置在盒体表面安装槽的滑行轨道上。但根据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五金工具盒类产品而言,整体呈长方体系常见设计,涉案专利上端有云朵状悬挂部以及盒盖与盒体滑动设置的设计特征也已被在先设计所披露,均非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仅体现在盒盖与盒体具体位置关系、盒体侧边的具体形状等细微之处,创新程度较低。其次,关于比对范围,盛某依据其二审提交的专利文件及淘宝网站同类产品截图,主张透过被诉侵权产品盒盖看到的盒体内储存格及横槽的具体形状系功能性设计。对此法院认为,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由功能有限或唯一决定、不考虑美学因素而形成的设计特征,虽然五金工具盒内的储存格及横槽设计受制于所放物品形态,设计空间确实较小,但从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看,储存格及横槽的具体设计还是可以基于不同的美学考虑产生差异,因此不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应当纳入比对范围。最后,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最主要区别点在于盒盖是否透明,涉案专利的盒盖为非透明材质,无法看到盒体内部结构,而被诉侵权设计的盒盖为透明材质,能够直接观察到盒体内部储存格及横槽等的具体形状。考虑到盒盖占五金工具盒正面比例大,是一般消费者正常使用时容易观察到且主要观察到的部位,结合涉案专利创新程度较低的事实,法院认为,盒盖是否透明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大影响,足以导致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产生实质性差异。综上,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构成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2023年2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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