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黄某诉彭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2023)浙01民初448号

  二审:(2023)浙民终1084号,合议庭成员:黄金富、郭剑霞、路遥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设计和涉案专利设计的主要设计特征相同,即两者均由六根软管灯带交叉折叠形成的梭形花瓣组成,软管灯带的底部均与圆形柱连接。虽然两者在灯管花瓣与垂直方向的角度等方面存在区别,并由此导致两者在仰视及左右视角上存在一些视觉差异,但从涉案产品吊灯的设计空间来看,此类产品设计空间较大,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前述较小区别,且日常使用时更多的是从非垂直角度进行观察,此时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仍较为相似,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黄某诉称,其系“灯头(230)”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发现彭某未经许可在淘宝平台投资设立的店铺上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灯具,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彭某:1.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2.赔偿黄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万元。

  彭某辩称,其没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获利。本案没有实物无法进行比对,其不构成侵权。

  杭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9日,黄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灯头(230)”的外观设计专利,于同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22××××1726.1,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彭某在淘宝网站开设的“灯饰批发销售”店铺售卖灯具。2022年11月27日,黄某在上述店铺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商品详情页展示有相关产品图片。下单后黄某通过阿里旺旺与彭某沟通发货事宜。因长时间未发货,双方协商进行了退款并关闭交易订单。双方一审当庭确认涉案链接已经删除。

  【裁判内容】

  杭州中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点在于:均由六根软管灯带组成,灯带的底部均有圆形柱连接。两者主要的区别点在于:1.从俯视图看,涉案专利为六个梭形花瓣,被诉侵权产品系六根线条;2.从主视图和后视图看,涉案专利在前一片花瓣呈现约40度角的倾斜,在后一片花瓣与之角度相同、方向相反,从而由两片花瓣形成“X”形,被诉侵权产品在前一片花瓣和在后一片花瓣均近乎垂直,涉案专利花瓣下边缘高于下部的圆柱连接件且连接灯头的弯管是圆形,被诉侵权产品花瓣下边缘低于连接件且连接灯头的弯管为方形;3.从左、右视图看,涉案专利在前两片花瓣呈现约45度角的倾斜,在后两片花瓣与之角度相同、方向相反,从而在左右两侧均构成交叉,被诉侵权产品在前两片花瓣和在后两片花瓣均近乎垂直,不构成交叉的视觉效果;4.从立体图看,涉案专利花瓣有倾斜设计,向不同的方向展开,透视角度观察如同花开烂漫,被诉侵权产品的花瓣对称、规整、透视角度看似蝴蝶。该院认为,两者在整体造型、灯管花瓣造型、圆柱连接件等多个部位形状均有较大差异,上述区别点足以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2023年8月16日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的主要相同点在于:两者均由六根呈自然弯曲并交叉折叠的软管灯带及中间一根细长柱子组成,软管灯带的交叉折叠均形成梭形花瓣;软管灯带的底部均与圆形柱连接,在底部圆形柱下部三分之一处嵌有一白色圆环。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涉案专利的梭形花瓣均与垂直方向呈约40度角的倾斜,而被诉侵权设计的梭形花瓣均近乎垂直,由此产生了不同视角下不同的视觉效果。但在整体造型上,两者均由六根软管灯带交叉折叠形成的梭形花瓣组成,软管灯带的底部均与圆形柱连接,这也是涉案专利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主要设计特征。尽管在垂直仰视等特定视角下两者的视觉效果呈现出差异,但从日常使用的其他不同角度观察,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仍较为相似。且从涉案产品吊灯的设计空间看,此类产品可由灯管组成各种完全不同的造型,设计空间较大。在两者整体造型较为相似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前述较小区别。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鉴于黄某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彭某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仅承担相关维权费用。综上,遂于2023年10月30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彭某赔偿黄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元。


262.png


2-6-2黄某诉彭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