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深圳市与某设计工作室与杭州玺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2020)浙01民初2144号

  二审:(2021)浙民终689号,合议庭成员:何琼、刘建中、陈为

  【裁判要旨】

  1.涉案专利是在现实存在的宇航员形象基础上创作而成的太空人形象,一般的宇航员形象,都佩戴有圆形头盔面罩、身着宽大的宇航服、身后有一长方体背包,故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系体现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具体设计部分。

  2.从在先设计看,太空人工艺品在身材比例、人物形象及其穿戴、装备等具体方面,仍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而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各方面的具体设计上存在大量的相同、相似之处,整体设计风格亦十分接近,两者之间虽存在多处区别点,但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未产生显著影响,应当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3.对于太空人的姿势,被诉侵权设计呈现的是昂首迈步姿势,涉案专利则呈现类似失重状态的太空漫步姿势,动作姿态虽然也是整体外观的一部分,但都是对人类动作的模拟,在被诉侵权设计以常见的走姿替换涉案专利的漫步动作,且两者动作幅度差异并不十分明显的情况下,上述姿势区别尚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深圳市与某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与某工作室)诉称,杭州玺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玺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立即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样品;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32799元。

  玺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杭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与某工作室系专利号为ZL2019××××2959.X、名称为“艺术品(DP·STUDI太空人BOBO)”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简要说明载明,该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是立体图。2020年6月,与某工作室在玺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公证购买了链接名称为“铜师傅纯铜摆件探索到手价:399元”的产品,与某工作室主张该款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玺某公司确认存在制造、销售该产品的事实。

  【裁判内容】

  杭州中院认为,与某工作室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主要区别在于太空人手脚位置、身体姿势、装饰字母等。具体在于:1.前者头盔顶部及背包左侧面下方的装饰与后者不同。2.前者前身及背包处有字母,后者没有。3.前者手臂张开,后者手臂一前一后未张开。4.前者右腿向右前方弯曲,左脚向左迈开,身体向前倾斜;后者右腿在后,左腿在前,身体垂直。鉴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存在多项区别,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二者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2021年3月15日判决:驳回与某工作室的全部诉讼请求。

  与某工作室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部分是一个立体的太空人形象,虽然进行了艺术加工,但仍然是在现实存在的宇航员形象基础上进行的设计创作,必然包含公有领域常见的宇航员的衣着、装备等设计元素。因此在进行侵权比对时,首先应当对常见的宇航员设计元素有所区分,该部分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一般的宇航员形象,都佩戴有圆形头盔面罩、身着宽大的宇航服、身后有一长方体背包,故就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而言,系体现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具体设计部分,包括太空人的头、身、四肢比例,体型体态,头盔面罩、宇航服、手套、鞋子、背包等各部件的细节设计、连接关系和尺寸比例。尤其是,与常见的宇航员相比,涉案专利太空人整体身型略显肥胖臃肿:头部、上身、下身高度比例接近1∶1∶1;腰身粗肥,腰身宽度与肩膀接近;手、脚粗短,但在脚踝处明显收窄。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两者虽然存在包括手脚位置、身体姿势、背包位置及装饰、腹部有无“NASA”字母等多处区别,但是也存在大量相同、相似之处:从整体来看,两者均由太空人造型和圆弧形底座组成,太空人身体各部分的比例均基本一致;头盔面罩、宇航服、手套、鞋子在具体形状、位置和大小比例方面大体相同,区别之处较为细微;两款背包上装饰物的组成元素及形状亦十分接近,只是部分元素位置左右互换。至于背包及腹部在字母、图案上的区别,相对于形状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背包的上下位置虽然有所区别,但在整体外观中所占的比例较小。对于两款太空人的姿势,被诉侵权设计呈现的是昂首迈步姿势,涉案专利则是身体略向前倾、两手和左脚微张,呈现类似失重状态的太空漫步姿势。太空人的动作姿态虽然也是整体外观的一部分,但都是对人类动作的模拟,在被诉侵权设计以常见的走姿替换涉案专利的漫步动作,且两者动作幅度差异并不十分明显的情况下,上述姿势区别尚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此外,还应注意的是,根据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和玺某公司提供的在先设计图片,此类太空人工艺品在人物比例、形象及其穿戴、装备等具体方面,仍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而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各方面的具体设计上存在大量的相同、相似之处,整体设计风格亦十分接近。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外观设计比对规则,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来看,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区别点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并未产生显著影响,应当认定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2021年7月12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玺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2799元。


案例2-4-1_深圳市与某设计工作室与杭州玺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jpg

2-4-1深圳市与某设计工作室与杭州玺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doc